(2016)甘0103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1332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代理人陶文甲,甘肃理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玉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荣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