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4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江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4民初329号原告江某。被告段某。原告江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铁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某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承担。审判员 康铁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琼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