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秋生与徐根叶、浙江以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生,徐根叶,浙江以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2231号原告:王秋生。委托代理人:陈旭斌,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根叶。委托代理人:张锡唐,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以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518号1幢B-1206室法定代表人:杨素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立宣,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生诉被告徐根叶、浙江以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秋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成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小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