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执委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铁岭和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东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和谐管业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委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和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铁岭经济开发区官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新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东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岳喜顺,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铁开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并委托我院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5)铁开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和解执行并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王昊& # xB;审 判 员 曹   国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