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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叶建锃与周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锃,周陈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366号原告叶建锃,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被告周陈琳,女,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锃诉被告周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建锃未按本院开庭传票规定的时间(2016年4月29日上午9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叶建锃负担。审 判 长  方卫忠审 判 员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钟生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邹家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