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邱群生、邱全生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甲,邱某乙
案由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4刑初35号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甲,男,1972年2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卢氏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卢氏县。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辩护人王玉君,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邱某乙,男,1954年1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卢氏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文盲,农民,住卢氏县。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同年12月7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董科,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三卢检公诉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常嘉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甲及其辩护人王玉君,被告人邱某乙及其辩护人董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4日6时许,陕西省洛南县古城镇居民姜国涛驾驶陕E786**号重型自卸货车,由陕西省洛南县驶往卢氏县官坡镇,行至卢氏县官坡镇兰西村箭杆岭省道331线零公里卢氏方向200米一左转弯处,与卢氏县官坡镇兰西村居民邱某丙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相挂,致邱某丙当场死亡。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出警并对现场进行勘查。2015年8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邱某乙(邱某丙胞兄)、邱某甲(邱某丙胞弟)拒绝出警民警将肇事车辆拖离现场,并组织亲戚将邱某丙的尸体装入冰棺,在事故现场搭建灵堂,组织邱某丙的家属和亲戚多人守灵。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和卢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多次劝说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及其亲属,将死者尸体和肇事车辆移离现场,撤走灵堂,将堵塞的省道331恢复正常通行,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及其亲属都拒不听从劝说和指挥,直到8月27日22时许,姜国涛的亲属和邱某丙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邱某丙亲属26万元后,才将邱某丙尸体和肇事车辆移离现场,撤走灵堂。至此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聚众将省道331线堵塞,导致331省道断行70余小时,大量车辆无法通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邱某乙到卢氏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卢氏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案发现场图、现场照片,卢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卢公交认字(2015)第4112242015007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警出警过程视听资料,证人郭某甲、郭某乙、邱某丙、邱某丁、王某甲、武某某、项某某、邱某戊、王某乙、姚某某、李某某、方某某、邱某己、邱某庚、曲某某、马某某、邱某辛、邱某壬、王某丙、宋某某、邱某癸、吴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卢氏县公安局官坡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领条,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邱某乙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且均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甲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邱某乙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乙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被告人邱某乙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邱某乙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某甲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二、被告人邱某乙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宇飞人民陪审员 徐平平人民陪审员 陈妍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昱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