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项智鑫与明文军、孔祥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智鑫,明文军,孔祥军,孔凡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703号原告:项智鑫。被告:明文军。被告:孔祥军。被告:孔凡槽。本院在审理项智鑫诉明文军、孔祥军、孔凡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缪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