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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项智鑫与明文军、孔祥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智鑫,明文军,孔祥军,孔凡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703号原告:项智鑫。被告:明文军。被告:孔祥军。被告:孔凡槽。本院在审理项智鑫诉明文军、孔祥军、孔凡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缪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