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2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缪玲玲与陈达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玲玲,安徽赛发迪工具有限公司,浙江赛发迪电动工具有限公司,陈达锋,褚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147号申请执行人:缪玲玲,女,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安徽赛发迪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陈达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赛发迪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法定代表人:陈达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达锋,男,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褚人祥,男,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申请执行人缪玲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赛发迪工具有限公司、浙江赛发迪电动工具有限公司、陈达锋、褚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37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赛发迪工具有限公司、浙江赛发迪电动工具有限公司、陈达锋、褚人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缪玲玲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赛发迪工具有限公司给付借款520000元及利息166400元,并承担受理费12530元、律师代理费7000元、执行费9095元;被执行人浙江赛发迪电动工具有限公司、陈达锋、褚人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赛发迪工具有限公司在宣城市顺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宣城市宣州区博尔洁具有限责任公司有租金收入,本院对上述租金收入依法提取。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374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