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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2748号原告刘某,女,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茴村乡代庄村郭大楼组027号。身份证号码411481199108024847。被告张某,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陈集乡丁东村五组021号。身份证号码411481199208209013。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洪林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东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