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2748号原告刘某,女,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茴村乡代庄村郭大楼组027号。身份证号码411481199108024847。被告张某,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陈集乡丁东村五组021号。身份证号码411481199208209013。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洪林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东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