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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洪巧云与翟阳阳、翟金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巧云,翟阳阳,翟金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140号原告洪巧云。委托代理人祁晓峰,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阳阳。被告翟金柱。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巧云诉被告翟阳阳、翟金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洪巧云于2016年4月29日以双方已庭下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巧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巧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洪巧云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