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洪巧云与翟阳阳、翟金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巧云,翟阳阳,翟金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140号原告洪巧云。委托代理人祁晓峰,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阳阳。被告翟金柱。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巧云诉被告翟阳阳、翟金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洪巧云于2016年4月29日以双方已庭下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巧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巧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洪巧云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