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尹德文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德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1052号原告尹德文,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地址沈阳市皇姑区。负责人廖志坚,男,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德文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玉凯代理审判员 范铭利人民陪审员 高鑫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雨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