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5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仲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5039号原告仲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唐磊、张连,沭阳县庙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飞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