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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5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文荣与汤胜彪、蒋云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5566号申请人张文荣与被执行人汤胜彪、蒋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文荣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80000元。另应支付本案执行费10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于2015年11月4日将本案委托至被执行人汤胜彪、蒋云花财产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行,至今未得到相应的立案信息回复。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向申请人进行回告,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55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何利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海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