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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孙长源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969号罪犯孙长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长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赃款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八百五十五元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2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孙长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孙长源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孙长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孙长源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8月、2014年8月、2015年8月三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5年11月受到记奖奖励。孙长源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及追缴赃款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八百五十五元均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孙长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长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