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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高新区顺舟服饰有限公司、宁波银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高新区顺舟服饰有限公司,宁波银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高新区顺舟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765694-1),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科兴路28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伊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银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9948611-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金谷中路(东)9号。法定代表人陈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98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高新区顺舟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银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银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执行款58849.8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34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