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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执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郑伟建、王小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伟建,王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郑伟建,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路桥区。被执行人王小江,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路桥区。申请执行人郑伟建与被执行人王小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伟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小江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87990元及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线索或车辆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线索、该不动产无剩余价值或不宜执行。2016年4月2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尚未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结果、执行和解协议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4执14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要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 行 员 毛奇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卢梦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