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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3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y.w.ye(叶巍杨)与北京品嘉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YEWEIYANG,北京品嘉联合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36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YEWEIYANG(叶巍杨),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澳大利亚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品嘉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东堂子胡同44号。法定代表人邢雨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双民,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YEWEIYANG(叶巍杨)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品嘉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02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YEWEIYANG(叶巍杨)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YEWEIYANG(叶巍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YEWEIYANG(叶巍杨)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866元,由北京品嘉联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71元(已交纳),由YEWEIYANG(叶巍杨)负担159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595元,减半收取797.5元,由YEWEIYANG(叶巍杨)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晓莉代理审判员  李晓波代理审判员  林文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佳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