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行申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大连中意楼宾馆与大连市国有土地资源和房屋局(大连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注销房产证行政行为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大连中意楼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行申3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大连中意楼宾馆,。法定代表人:于宗良,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艳萍,该公司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大连中意楼宾馆因与大连市国有土地资源和房屋局(大连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注销房产证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行终字第2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再审申请人大连中意楼宾馆申请再审称,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注销大房权证西单字第20011704**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9套住宅,造成8户居住人丧失房屋使用权。一、二审法院认为注销是依据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恰恰上述法律文书并未要求注销大房权证西单字第20011704**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9套住宅,行政机关可以履行司法协助义务,但必须依法履行,超越执法范围,侵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一、二审法院行政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法院行政裁定,请求恢复大房权证西单字第20011704**号大连中意楼宾馆《房屋所有权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大连中意楼宾馆起诉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注销大房权证西单字第20011704**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9套住宅,造成8户居住人丧失房屋使用权。一、二审法院认为注销是依据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注销大房权证西单字第20011704**号《房屋所有权证》是依据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2)西执字第19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协助将位于大连市西岗区建设街37号或云阳街35号1-1-3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申请人贾敏名下。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并未要求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注销大房权证西单字第20011704**号《房屋所有权证》,此行为两级法院认为是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现没有证据佐证。起诉人具有主张撤销大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作出的注销大房权证西单字第20011704**号大连中意楼宾馆《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权。综上,大连中意楼宾馆申请再审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 判 长 尹天升审 判 员 王怀忠代理审判员 马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 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