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刑更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洪涛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201号罪犯刘洪涛,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本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1)泰刑三终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刘洪涛有期徒刑八年,退赔山东中煤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373050.02元。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4年9月1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7年9月8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对罪犯刘洪涛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刘洪涛,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刘洪涛假释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刘洪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洪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稳定。自受到减刑奖励后,又取得考核分78.7分,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其所居住社区同意接收,予以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洪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强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罗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天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