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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清河支行与范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清河支行,范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250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清河支行。负责人庞海强,职务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范贵,男,195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清河支行与被执行人范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民初字第3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清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民初字第34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陶晓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