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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3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广州市骏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彬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340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骏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彬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3406号原告:广州市骏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马峻峰。委托代理人:柴俊科,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佩仪,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彬贤,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骏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彬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骏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相关费用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彬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骏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骏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彬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骏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静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婷欣黄丽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