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邱金库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424号罪犯邱金库,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2)涿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金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金库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7月5日至2015年2月28日,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8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1月9日减刑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金库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