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83执3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苑丽巧、崔光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秘某,苑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3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秘某被执行人苑某被执行人崔某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晋民初字第00567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苑某、崔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苑某、崔某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苑某的房产(坐落于石家庄裕华区东岗路47号蓝郡名邸C区12-2-200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