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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杨涛、陈先锋等与杨保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陈先锋,王连合,宋长江,杨保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752号原告杨涛,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先锋,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王连合,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宋长江,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韩铭,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保建,曾用名杨保健,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四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保建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涛、陈先锋、王连合、杨保建撤回对��告杨保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杨涛、陈先锋、王连合、杨保建负担。审判员  窦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