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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平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建高、张名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平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建高,张名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1224号原告连云港市平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连云区平山大厦。法定代表人徐发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小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彬,连云港市连云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高。被告张名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平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高、张名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平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正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