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王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209号王新,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景县××村,联系电话138×××××××3张峰,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住所地景县××××村,联系电话131×××××××7林树军,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住所地现住王瞳镇政府对过保击剑烟酒杨洪新,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路质监站家属院1号楼1单元601室王新等申请林树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44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新、张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44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