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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3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周迪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周迪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民终33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张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燕。委托代理人马啸,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迪,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俞献强,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2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周迪于2010年7月2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先签订了期限为2010年7月2日至2011年7月1日的《聘用合同》,约定周迪从事设计工作,每月基本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200元、岗位津贴400元。之后,双方又签订了期限为2011年7月2日至2013年7月1日的《劳动续签合同》,约定周迪每月基本工资2,400元、岗位津贴3,600元。最后,双方又签订了期限为2013年7月2日至2015年7月1日的《聘用合同(续签)》,约定周迪每月基本工资3,500元、岗位津贴5,500元。2015年6月25日,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对周迪作出一份用于终止劳动合同等方面的《人事变动表》,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在“变动内容”栏中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这一选项前打了勾,在“离职要求的提出由”项下选择了“公司”,在“工作日截止至”处填写了“2015.7.1”,在“社保、公积金缴费截止月”处填写了“2015年6月”,在上述内容下方的“负责人批准”、“部门领导批准”、“人事主管复核”、“总经理批准”各栏内均有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并填写时间。2015年6月25日,周迪已经在上述领导审批栏下面的“员工已知上述变动,签字确认”处签字确认。周迪在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工作至2015年7月1日。原审另查明:根据员工工资表以及银行交易记录显示,周迪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每月应得工资均为两笔,分别为3,500元及5,500元。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已为周迪办理退工手续。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为周迪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5年6月。原审再查明:周迪于2015年8月27日申请仲裁,要求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经济补偿45,000元。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周迪未续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5,000元。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不支付周迪未续签(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0元。原审庭审中,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主张:周迪工资应为每月3,500元,另外一笔5,500元左右的是绩效工资,但不应计算在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内,绩效工资是根据周迪工作量的完成情况来支付的。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只是工作失误,但没有解聘的意思表示,在周迪不同意与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只能配合周迪办理退工。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事后进行了补救,但是周迪不同意。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通知及张贴照片(未显示拍摄日期),并称2015年6月初,端午节前将通知张贴在公司公告栏内,具体几号记不清了,照片边上是端午节的放假通知,证明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已经通知周迪来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周迪没有来办理相关的手续。周迪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照片是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单方制作的,也没有日期,不排除是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事后补做的。周迪在职期间也从来没见过这份通知。周迪主张:周迪除了每月3,500元工资外,还有一笔5,500元的岗位津贴,这是合同约定的,并非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所说的绩效考核,这笔钱应计算在平均工资内。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导致合同终止,是公司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周迪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2015年8月25日手机录制的录音及文字整理资料,证明周迪提供的人事变动表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是认可的,周迪每月工资标准9,000元。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周迪的证明目的。综观该录音,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谈到这次的事情是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失误,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没有意愿与周迪解除劳动合同,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一直希望周迪回来上班。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还谈到周迪的奖金是组里最高的,即5,500元的性质实际是奖金,虽然合同写的是岗位津贴。法定代表人还明确表示只要周迪继续回来上班,工资肯定是会涨的,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让周迪回来实际上是事后补救的措施。合同到期后周迪就没有再来上班了,当时法定代表人也不知道这件事,直到仲裁时才知道。总的来说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还是希望周迪回去上班,对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失误进行补救。这份证据起到了对周迪不利的证明效果,应予以采信。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人事变动表》记载的内容,已经证明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周迪之间的劳动合同是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提出合同到期不续签而终止。现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系周迪不愿续签劳动合同所致,一方面,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该主张明显与《人事变动表》所证明的事实相矛盾;另一方面,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就其主张提供了通知及照片,但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照片何时拍摄、形成,故无法证明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而且,从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所述公告张贴时间是在6月初,但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对周迪作出《人事变动表》的时间是6月25日,这一事实也否定了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上述主张。因此,法院对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现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至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根据规定,应当是剔除加班工资后的前12个月应发平均工资,现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主张每月支付给周迪的岗位津贴5,500元不计算在平均工资中,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综上,根据周迪的工作年限及其平均工资计算,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应支付周迪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5,000元。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要求不支付周迪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5,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迪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5年6月,上诉人曾在公司公告栏中贴出公告,通知包含被上诉人在内的员工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故上诉人尽到了义务。最后被上诉人没有来签合同,故上诉人不应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上诉人发放的部分工资是绩效工资,系根据员工完成的任务量情况发放,不应计算在补偿金标准内。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周迪辩称:上诉人所述不是事实。公司《人事变动表》已经说明是上诉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之后办理了退工手续。原审法院的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审理期间,上诉人表示《人事变动表》是公司人事工作失误,老板从未表示过不续签劳动合同。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被上诉人劳动合同期满后,上诉人没有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诉人称系被上诉人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而且上诉人的主张与公司《人事变动表》的内容明显矛盾。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工资收入计算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将岗位津贴予以扣除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二审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泽柏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邬 梅代理审判员  卞晓勇代理审判员  刘 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