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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常洪立与河南XX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翟水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洪立,河南XX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翟水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16号申请执行人常洪立,男,住所地江村镇韩村行政村韩村,证件号码41272119660210425x。被执行人河南XX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地址扶沟县鸿昌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翟水丽。被执行人翟水丽,女,1974年8月6日生,汉族,住扶沟县韭园镇庙头寨行政村,身份证号码4127211974********。常洪立申请执行河南XX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翟水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常洪立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豫1621执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保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