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常洪立与河南XX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翟水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洪立,河南XX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翟水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1执16号申请执行人常洪立,男,住所地江村镇韩村行政村韩村,证件号码41272119660210425x。被执行人河南XX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地址扶沟县鸿昌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翟水丽。被执行人翟水丽,女,1974年8月6日生,汉族,住扶沟县韭园镇庙头寨行政村,身份证号码4127211974********。常洪立申请执行河南XX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翟水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常洪立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豫1621执1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保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