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林永金与李才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金,李才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162号申请执行人林永金,男,生于1955年1月20日,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人,居民,住合江县合江镇桥凼村二社49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5501200018。被执行人李才德,男,生于1982年3月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医生,住合江县合江镇桥凼村二社49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203048453。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合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林永金申请执行李才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李才德应当支付至今还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林永金借款17667元,。2015年4月25日我,本院院以17667元未限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才德账户银行存款账户存款,(实际已冻结2893.元),因余额不足暂未扣划,除此之外,暂未发由于现被执行人李才德此外暂无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合江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李才德继续履行(2015)合江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永金在发现被执行人李才德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明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