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XX杰与徐逢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杰,徐逢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2014号原告XX杰。被告徐逢江。本院在审理原告XX杰与被告徐逢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银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