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刑更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兰广兵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刑更379号罪犯兰广兵,男,1968年8月9日出生,回族,甘肃省平凉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法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2010)伊刑初第2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兰广兵犯强奸罪、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1日止。服刑中,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以(2013)乌中刑减(假)字第19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4月1日止,2014年8月10日以(2014)乌中刑减(假)字第29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5月1日止。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于2016年4月19日提出对罪犯兰广兵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报称,罪犯兰广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季度表扬奖励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兰广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5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9月和12月,2015年5月和10月获季度表扬奖励共四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兰广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兰广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叶 春 斌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