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行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祝林、赖岳林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祝林,赖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2行终7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祝林。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赖岳林。上诉人黄祝林、赖岳林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的(2016)浙0282行初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祝林、赖岳林上诉称:慈溪市规划局对涉案规划方案进行公示的目的就是想听取涉案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原审法院认为慈溪市规划局对涉案规划方案进行公示的行为只是涉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内部程序、中间性程序环节是错误的。内部程序、中间性程序环节无需对外进行公示,行政机关对外公示意味着行政行为需要被监督,需要听取民意。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裁定不予受理本案是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公开审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慈溪市规划局对规划方案进行公示听取意见的行为,属于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的中间性、程序性行为,不产生独立的法律后果,在行政行为终结前,对该阶段性程序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上诉人对此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金萍审 判 员 刘磊桔代理审判员 夏武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卢秧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