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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刑更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陈延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刑更196号罪犯陈延彬,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现服刑于双鸭山监狱。2012年6月4日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绍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延彬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累计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邀请了双鸭山市政协委员旁听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延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累计得有效奖分139分,其中当年度有效奖分53分,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附加刑罚金50000元,罪犯陈延彬仅缴纳1000元,且近两年狱内消费达8469元,应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一年的幅度进行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延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洪杰审判员  段余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