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9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会东、詹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东,詹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921号之一被告:李会东,居民。委托代理人:高中敏,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毛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詹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东与被告詹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会东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詹明在凤台县润成责任有限公司米吴轮窑厂的到期债权9万片砖的砖票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詹明在凤台县润成责任有限公司米吴轮窑厂的到期债权9万片砖的砖票兑现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童维义代理审判员 王晓亚人民陪审员 李守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