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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9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会东、詹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东,詹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921号之一被告:李会东,居民。委托代理人:高中敏,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毛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詹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东与被告詹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会东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詹明在凤台县润成责任有限公司米吴轮窑厂的到期债权9万片砖的砖票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詹明在凤台县润成责任有限公司米吴轮窑厂的到期债权9万片砖的砖票兑现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童维义代理审判员  王晓亚人民陪审员  李守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