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徐兴涛与彭杰、孟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涛,彭杰,孟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1675号原告:徐兴涛,男,汉族。被告:彭杰,男。被告:孟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兴涛诉被告彭杰、孟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兴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兴涛负担。审判员 杜以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