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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徐兴涛与彭杰、孟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涛,彭杰,孟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1675号原告:徐兴涛,男,汉族。被告:彭杰,男。被告:孟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兴涛诉被告彭杰、孟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兴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兴涛负担。审判员  杜以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