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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南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李小芳与熊美丽、况水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芳,熊美丽,况水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南民初字第143号原告:李小芳,女,1979年6月3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告:熊美丽,女,1988年10月22日生,汉族,新建县人,无业,住南昌市,电话:186790369330。被告:况水平,男,1979年9月25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芳诉被告熊美丽、况水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芳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小芳承担。审 判 长  简顺民代理审判员  晏胜民代理审判员  晏勇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晏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