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5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63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娄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关于原告王某诉被告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娄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杨英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