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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孟军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901号罪犯孟军,男,汉族,高中文化,1972年4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绵阳市,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玄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21日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四万五千三百三十三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57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孟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2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孟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孟军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未履行,赃款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申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孟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刑,未退出赃款,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