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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天桂诉被告谢章溪、彭行洲、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桂,谢章溪,彭行洲,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1378号原告:张天桂,女,汉族,1976年6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晓东、刘双飞,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谢章溪,男,汉族,1974年1月27日出生。被告:彭行洲,男,汉族,1972年2月18日出生。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白龙路19号滇高商务大厦(金苹果商务大厦)23、23A层。法定代表人:付征宇。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张天桂诉被告谢章溪、彭行洲、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电话和地址向被告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按照其他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马俊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梦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