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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执字第01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山东邹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邵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字第01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某。被执行人邵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邹城市人民法院(2015)邹执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邵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邵某在中国农业银行62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4317.7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美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殷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