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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7执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明生与被执行人张泽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3127执保30-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彭明生与被执行人张泽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湘3127民初448-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明生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要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张泽万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内的存款2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泽万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内有存款190000余元,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已将该账号予以冻结直至冻满210000元整。本院认为,(2016)湘3127民初448-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彭明生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570元申请执行人彭明生已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永顺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7民初30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