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0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汶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诉吕世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1708号原告汶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住所地汶上县明星路创业大厦。法定代表人:胡山林,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崔俭,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世海,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汶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诉被告吕世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汶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吕世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汶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汶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1.5元,由原告汶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负担。审 判 长 郭亦斌审 判 员 苑来寅人民陪审员 颜龙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