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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3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雷延秀诉闫芸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延秀,闫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602号原告雷延秀,女,汉族,互助县某中学教师。被告闫芸,女,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延秀与被告闫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延秀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延秀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延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依法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雷延秀负担。审判长  刘俊兰审判员  陈文桂审判员  赵玉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雅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