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3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雷延秀诉闫芸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延秀,闫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602号原告雷延秀,女,汉族,互助县某中学教师。被告闫芸,女,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延秀与被告闫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延秀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延秀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延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元依法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雷延秀负担。审判长 刘俊兰审判员 陈文桂审判员 赵玉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雅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