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81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李时贤与张军利、苗明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时贤,张军利,苗明发,河北秋阳秸秆开发有限公司,武安瑞阳家禽育种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81民初210号原告李时贤,农民。被告张军利,农民。被告苗明发,农民。被告河北秋阳秸秆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延川被告武安瑞阳家禽育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利地址:武安市康二城镇洞上村。原告李时贤与被告张军利、苗明发、河北秋阳秸秆开发有限公司、武安瑞阳家禽育种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各被告偿还借款,因原告已经报案并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时贤的起诉。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光人民陪审员  李兴亮人民陪审员  李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天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