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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5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5执221号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所地贵州省六枝特区。被执行人陈某某刑事罚金执行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秀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月15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秀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钰坚执行员  李 慜执行员  陈 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柳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