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黄法执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移送执行彭泽英、吴忠诚诉讼费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泽英,吴忠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黄法执字第184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一庭。被执行人:彭泽英,女,汉族,1971年2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杨林镇贺家桥村××组××号。被执行人:吴忠诚,男,汉族,1969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杨林镇贺家桥村××组××号。本院在执行民一庭移送执行彭泽英、吴忠诚诉讼费一案,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彭泽英、吴忠诚未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必要调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雁青审判员 杨 桦审判员 刘学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