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党海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党海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1577号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冯玉琴。委托代理人姬烨,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鑫婷,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张成文。委托代理人姬烨,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鑫婷,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党海川,男,汉族,1954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党海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党海川已经缴纳其欠缴的物业费,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军波审 判 员 刘煜伟代理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志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