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鲁执字第3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沈晓红与满都夫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晓红,满都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3147号申请执行人:沈晓红,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满都夫,男,蒙古族,农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对沈晓红诉满都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34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满都夫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日哈信用社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户内存款,不得办理支取、转账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兴 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