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旧店信用社与郑吉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旧店信用社,郑吉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旧店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旧店镇驻地。负责人孙传平,主任。被执行人郑吉玉,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旧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郑吉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08)平商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281元由被执行人郑吉玉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林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