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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3民初6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秦辉莲诉陈昌奎、陈波、曾富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辉莲,陈昌奎,陈波,曾富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3民初663号之一原告:秦辉莲,女,195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寒冰,中江县南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昌奎,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陈波,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夏勇,中江县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富成,男,195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住所地中江县凯江镇玄武东路49号。负责人:彭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茜,女,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保险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辉莲诉被告陈昌奎、陈波、曾富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辉莲以与被告曾富成系夫妻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当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富成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辉莲撤回对被告曾富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成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婷 微信公众号“”